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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创业公司的你,应该注意到这个股权激励新政策

文/lydiaxin

如果你身处一家创业公司,并且手里拥有一部分公司股票期权,那么,请注意,自 9 月 1 号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新政策,将切身影响到你所拥有的资产和财富。

身处创业公司的你,应该注意到这个股权激励新政策

如果你想加入一家创业公司,正在考虑对方给予的股权激励协议,那么,请注意,新政策将成为你考量利弊得失的重要参照因素。

如果你恰好是创业公司的合伙人,那么,恭喜你,你找到了股权、期权结构设定以及技术入股等可以依据的法律政策。

9 月 22 日也就是本周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简称新政策),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纳税递延政策;对上市公司在此方面的纳税期限进行了延长,同时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看到,和 2005 年、2009 年发布的股权激励政策不同,这次的新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给予了一定政策上的优惠。因而,新政策将会给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设定和兑现带来很大的影响。

总结起来,新政策带来的主要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1,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将可以递延纳税,并享受减税优惠;2,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时,也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

获得股权激励后,缴税问题没那么头疼了

在具体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关于股权激励的几个概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新政策中,股票(权)期权的定义是: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寄予奖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奖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奖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企业无偿授予奖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

可以看到,股票(权)期权在一般在操作中分为如下步骤:企业授予——个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获得股票(权)期权——个人将手中的股票(权)期权转让。我们把企业和个人约定的价格成为「授予价」或「施权价」,个人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

限制性股票不需要员工购买,只要满足之前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而股权奖励则没有获得成本。

在新政策出来之前,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通知,股票期权是怎么征税的呢?

我们假设一名创业公司的管理员工 A,税前的月薪为 2 万,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决定授予其期权,授予价为 10 元,行权买入时市场价为 20 元,购买的股票数量是 1 万,期权转让时市场价为 30 元。

之前的政策认定,员工之所以能够获得低于市场价的授予价是由于其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因此这部分的差额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A 在购买 1 万只股票期权,没有收到任何现金收入的时候,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0-10)x 1 万= 10 万。如果按照并入当月的工资看,需要缴纳 3 万左右的税款,如果按照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则需要缴纳至少 2 万元的税款。

在期权转让的时候,A 又由于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因此,还需要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即(30-20)万 x 20%= 2 万。

这样,行权时缴纳的税款加上转让时候缴纳的税款,A 为了 1 万股的期权需要缴纳 4~5 万元税款。

新政策中,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改股权时纳税。这样,A 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30-10)万 X 20% = 4 万元。(这里对合理税费进行了忽略)

从金额上看,减少的并不多,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高,一些税率甚至高达 45%。因此,此次政策调整可降低纳税人税负 10-20 个百分点。

简法帮的创始人、中国和美国加州执业律师张超告诉极客公园,递延和减税将给员工带来很大的优惠,让员工在实际获得收益的时候纳税,避免购买期权后公司倒闭、税款大于实际收益等的情况。

「此前,一些公司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两种,一是授予员工期权,在公司上市之前不行权购买。这项措施对于员工的保护不力,因为一些员工在上市之前就已经离职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大股东把个人的股份转让给员工用作股权奖励,员工出钱买入,在上市的时候卖出,只需要缴纳 20 % 的个人所得税。」

这些措施都是在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避免了行权时缴纳的高额税费。新政策出台之后,无疑对合法合规纳税人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

技术成果入股也有优惠,不过操作起来会有疑问

新规定也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做了灵活的规定。技术成果在投资入股时可以选择现有税收政策缴税,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当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可以暂时不纳税,当转让股权,有了实实在在的收入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转让时,需要用收入减去技术成功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来计算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存在的问题是:技术成果成本的评估难以客观,一些技术成果会存在被高估的情况。

技术成果被高估也会存在风险,简法帮的创始人张超表示:如果技术成果成本有虚增,出资不实,那么当企业破产等情况出现时,债权人会要求入资人补起这部分的差额。

证明技术成果原值的复杂过程会牵扯创业公司很多精力,技术成果在转让时还有流转税等其他的税收成本。因此,张超建议,最好的方式还是创业团队将技术专利归属到公司名下后,再去设定股权结构。

为什么创业公司需要和上市公司不同的股权激励政策

在新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流转和变现都较快,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并没有变化,只是缴纳的期限从 6 个月以内变成 一年以内。

之所以出台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是由于非上市的特殊性决定的。创业公司在早期,会面临资金不够,员工工资不高的问题,需要股权激励等政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创业公司离上市还需要时间,员工手里的股权期权变现也需要时间,征收过高的税率会对员工存在不利,也不能很好地起到激励作用。

360 董事长周鸿祎曾在 2005 年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文章,指出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

「初创企业要发展,必须要不断引入高端人才、专业人才,但这些人才在大公司里拿着丰厚的薪酬,初创企业根本给不起。这些高端人才降薪加入初创企业,授予期权或股票之后,他们将在几年之内忍受这种低收入。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对企业员工出售期权所获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征税。如果这家初创公司发展到后来上市了,他们卖了期权赚一部分收入,国家是把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征收可能高达 45% 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员工一次性出售期权赚了不少钱,但他或许在前五年甚至十年内一直拿着低工资。

另外,企业授予员工股票和期权,都是具有限定条件的,就是说一年只能出售一部分,四五年才能出售完。如果公司股价跌了,员工赚不到什么钱,之前长期的较低工资也算是白忍了。因此,希望国家对期权等远期激励收入适当给予支持,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除了周鸿祎,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都在两会等不同的场合提过提案,希望对原有的政策进行改善。

新政策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尽管关于股权激励的员工范围等具体操作层面上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经可以看到,创业公司的政策环境正在变好。

(感谢简法帮创始人张超对本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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