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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I 版权云:利用信息化为内容生产者提供版权服务

文/老胡说科技

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内容的消费者甚至生产者,版权对每个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以前经常下载电影的网站被关闭了;某个艺人的音乐只能在特定的平台上欣赏了;自己喜欢看的电子书无法打开了。版权在方方面面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那么版权的意义是什么?

CCDI 版权云:利用信息化为内容生产者提供版权服务

版权:从保护到创造、管理和应用

版权是如何产生的?它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以下两个小故事可能会给你一些线索。

一、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字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而手抄本很少作为商品在市面上流通。但活字印刷术开始应用以后,印书售书逐渐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出版商将待印作品送交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印售。而封建政府发现通过审查待印作品可以有效阻止不利于统治的思想的传播。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于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但同时规定,图书必须送皇家审查,并在该公司注册,方可印刷发行。未经注册,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惩处。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标志着原始版权概念的形成。此种原始版权制度,仅仅有利于统治者和印刷商,与作品的创作者毫无关系。

二、姜文2010 年拍了《让子弹飞》,上映之后麻匪的面具销售非常火爆,光淘宝店铺里就有26万件相关商品售卖,电影制片方很快站出来声明,不管网上卖的还是地摊上卖的都是盗版,是对电影制片方的侵权。但因为没有登记确权,看起来没有及时的版权保护让姜文丢失了后续产品开发的巨额收入。到了2014年,电影《一步之遥》上映前,姜文把很多产品都做了版权登记,但这一回淘宝上几乎没有销售相关的产品。这说明了版权保护固然重要,但一味保护有可能会抹杀相关人员的创造性,走向保无可保的路。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党委书记赵天晓认为版权保护应该兼顾两个原则,其一是开放共享的原则。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合作共享的时代,这要求把用户的传播行为也纳入版权保护的框架里来。其二是激励原则。激励原则指对原创作品的前期投入进行补助,前期补助可以更好的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开放共享和激励的原则,都是建立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对用户的使用和传播行为进行数据分析,应该成为版权项目的核心,版权保护和数据深度开发都要围绕这个核心项目开展。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炬认为由于版权官司是民不举,官不究的,这就使得版权保护从法律层面上比较被动,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供一种主动保护版权的服务,这个服务对版权人才是真正有益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马东晓认为版权的存在应该是服务大多数人的,如何通过版权让百姓更快更好的欣赏到更多优秀作品是每一个版权从业者的责任。从理论上讲,版权并不仅仅代表权利,更多的指的是版权的内容,仅仅强调权利是一种片面的思路。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战略中对知识产权强调了四个方面: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这个战略实际上非常具有前瞻性,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在2008年之前,谈到知识产权,大多都是在谈保护,甚至谈如何加大保护,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出来之后,已经把创造、应用、管理提到了同样的高度。

马东晓表示,版权保护仍然很重要,但不能过分强调保护,过分强调保护不利于发展新的版权。这个思路在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验证了:推动产业发展是重中之重,如果不能发展更多的版权内容,也就没有需要保护的了。“只有把蛋糕做大,才有保护的意义。”

版权平台:应该整合版权 促进版权合作

对于文化市场的发展,中信证券的执行总经理樊丽莉表示,目前文化大发展非常明显,网络文化呈现爆炸式的发展,只有国家主导的机构才有权创造内容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可以生产内容。而且目前年轻人对文化有着更高的需求。

樊丽莉认为目前市场上做IP版权的平台很多,但没有整体的标准,大家在使用不同的的技术路线和接口,导致数据只能在小范围内流转,不能在全社会流转,无法满足社会对大数据的需求。如果版权平台能处理好技术标准的问题,就能整合海量数据,将会颠覆出版传媒行业。

传统版权都是单一业态的,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版权逐步走向跨业态流转。现在的市场需求非常多样,变化很快。很多盗版的出现背后的原因实际上是目前没有能满足各业态对版权需要的体系。所以解决跨业态的版权也是当前的重点之一。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康认为,目前版权创作人面临两大难题:一、面对全球文化市场,版权人个体或企业创作主体不具备全局视野,欠缺对整体性的把握。传统的文化产品营销是基于市场受众的预期或者局部调研,无法看到市场整体,也很难预测市场的需求,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信息瞬息万变,传统的文化产品营销手段明显滞后。二、在传统工业化环境中,维权是版权人关注的焦点,版权的界限比较明显。在互联网时代,版权的概念松动了,众多主体参与同一作品的创作,版权的归属界定越来越模糊。 造成版权的利益分配难度大大增加,版权人的创作收益很难保证。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为版权人服务有很多新的内涵和手段。如果依托大数据的支持,从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整合,可以为创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方向,提供明确的市场定位指导,提供切实可行的版权权益分配方案,从而为版权人提供更长远、更具战略眼光的服务。

版权平台并不局限于维护版权这样一个收益,而是应该依托于大数据,拓展到更大的服务性框架当中,将版权上游和下游整合起来,从而推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CCDI版权云:可管可控的国家级数字版权大数据云服务平台

CCDI 版权云:利用信息化为内容生产者提供版权服务

(图为2015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签署CCDI项目协议现场)

那么如何通过管理版权促进产业发展呢?2015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合作推动“中国文化(出版广电)大数据产业项目” (简称“CCDI项目”)。双方确认将该项目作为“十三五”重大项目,成立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陈敏尔为组长的协调小组,指导、推动项目开发建设。“版权云”作为项目核心部分纳入CCDI总体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由天擎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云文化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发。2015年12月,CCDI项目配套产业园区落地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项目规划用地2100亩,总投资约300亿。计划两年内建成一座设计承载能力达八万台服务器规模的大型数据中心,全面为“CCDI版权云”项目提供IT技术支撑。

“CCDI版权云”项目依托拥有核心技术的云数据中心打造一个集数字音像出版、音视频传播、图书、游戏、软件等为一体,开放共享的“版权服务智慧平台”产业生态体系。该项目在建设之初就瞄准了我国网络文化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设计和建设。该项目的建设者们认为,我国网络版权市场存在市场混乱,盗版严重;非法信息泛滥,监管乏力;文化资产分散利用率低下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技术能力弱,管理资质不顺。所以CCDI版权云项目要为网络管理部门和行业版权人提供一个专业的、中立的、安全保密性高的云数据中心;提供基于拥有完备的版权版本信息、收录海量不良信息标本的大型数据库;提供能实现网络文化作品从登记备案、监测维权到投送交易的全流程服务;最终形成覆盖全产业链、标准统一、可管可控的国家级网络版权服务平台,并通过抓住版权作品行业流转的核心节点,提高文化产品交易的价值,从而加速推动国家文化产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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